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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简章

时间:2011-04-28 哈尔滨学院 已有 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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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在院校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录取院校二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以后各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英语、俄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招英语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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