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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在闽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

2016-4-18| 查看: 480| 评论: 0|来自: 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在闽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
       为了保证2016年在闽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招生继续实施“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6】4号)要求,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特制定如下录取规则。
      第一条:我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第二条:
     (一)我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美术学(师范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二)我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三条:我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四条:排序分相同时,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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