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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南昌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2009-8-16| 查看: 1311|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writer:

2009年江西教育学院招生章程

江西教育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院为公办成人本科高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六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确定普通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院的招生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江西教育学院本校区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科)专业: 8000元/人.学年;专科(高职)类专业: 5000元/人.学年;江西教育学院赣南分院校区学费标准为:语文教育专业: 3100元/人.学年;数学教育专业: 3500元/人.学年;英语教育专业: 3300元/人.学年;

第十五条 学院的住宿费:500-1000元/年。

第十六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特困生持村、乡、县三级证明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学院路158号邮编:330029

招生就业处电话:0791-8309940 8308730 传真:0791-8309940

学院网址:http://www.jxie.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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