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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2009-8-16| 查看: 1130|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writer: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校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666号,邮编:330025。

第三条学院创建于2001年,由江西中医学院申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是江西省13所独立学院中唯一设置医药、护理本科专业的院校。

第二章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

1、报考英语(医药贸易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笔试成绩不低于90分。

2、健康状况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3、录取时,历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无区别对待。

第三章招生录取办法

第五条我院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2009年面向全国30个省市招收医学类及其他专业本科生1500名,具体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我院招生生源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达到各省市第三批本科或独立学院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六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考生志愿,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计划内,由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招办根据投档比例进行投档,并通过各省级高招办远程网上择优录取;录取时尽力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如因专业计划数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时,将依次按考生第二、第三专业志愿录取;

第七条部分专业文理兼收;无专业分数级差,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八条我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被录取的考生报到时必须持生源地省高招办签发的“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及我院招生就业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 10000元/每学年;住宿费:八人间800元/每学年,六人间900元/每学年,四人间1000元/每学年。如有新文件,即按其制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我院目前已实行的奖、贷、助、勤方式有: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07年开始,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同时,还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一等3000元/学年,二等2000元/学年,三等1000元/学年)。每年我院获以上奖项和资助的学生达24.8%。

(2)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中: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250元/人,单项奖100元/人。每年我院获以上奖项的学生达25%。

(3)“太平人寿”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从保险专业学生中评选出10名,2000元/人。

(4)“中国人保健康” 优秀学生奖学金: 每年从保险专业毕业生中按20%比例评选,2000元/人。

2、助学贷款:

(1)学院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设立了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政策,已开展了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工作。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6000元/人(年)。(2)为了更好更有效地推进助学贷款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考生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政策,目前已在江苏、重庆、陕西、湖北、甘肃及江西等省市实施,我院将积极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3)学院建立了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制定了“爱心助学”工程计划,开展了一系列“捐资助学”等活动。

3、勤工助学金:

学院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每月发放100—200元不等的勤工助学金。同时与我院毕业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共同建立了校外和假期学生勤工助学渠道,解决特困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

第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学分制管理规定修完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招生办联系方式

电话:0791-6588664 0791-6539683

传真:0791-6588664

手机短信咨询: 13607915084 13576086259 13767043836

E-mail: jzkjzsjyb@163.com

网址:www.jxtcmstc.com

中文域名: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本省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院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院在所在省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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