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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2009-8-16| 查看: 2255|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writer: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代码为13438,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师范大学。学院是2001年8月经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江西师范大学创建的全日制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2005年1月经国家教育部检查后被列为全国100所优秀高校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院校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校园占地500余亩,本科生人数达6000余人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由纪委监察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条 2009年学院本科招生总数暂定为1700人,各省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在学院网站查询。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局和江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 分专业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8000元,理科类专业8000—10000元,商务英语类12000元,艺术类10000—12000元,体育类1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600—1000元/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本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按各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我院原则上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报考外语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优秀考生的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县级以上高考文、理科第一名第一志愿录取我院者,奖励30000元,并减免四年学费;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线第一志愿录取我院者奖励10000元,并减免四年学费;高考成绩超过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且为我院录取的文、理科列第一名者(限江西省)奖励5000元。

第六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划拨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困难补助为辅助手段,奖学金为激励方式的奖学、助学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有国家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设立的校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还设立有一定数量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相关资助。

第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中秋、元旦等节日,学院还会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

邮编:330027

学院网址:http://kjxy.jxnu.edu.cn

学院办公电话:0791-8507645、8507975、传真:0791-8507645、8506113

E-mail: sdkjxy@jxn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9年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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