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哈尔滨体育学院录取规则 章招生条件 按照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录取原则
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专业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院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 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哈尔滨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程经哈尔滨体育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程适用于2012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本科、中专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