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楚雄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1.招生条件: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3.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4.按投档批次,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设置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第一排序为第一志愿)。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5.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我校认可和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体育类考生的录取:我校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本省体育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合格考生。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7.我校除英语、对外汉语、泰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不要求参加英语口试考试,进校后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8.身体健康状况: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9.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