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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16-6-3| 查看: 9251| 评论: 0|来自: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考生投档和录取信息均第一时间在学院招生网站公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941017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市场营销、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按“工商管理类”招生;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按“电子信息类”招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按“计算机类”招生;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设计学类”招生;
          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按“戏剧与影视学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并按加分后成绩分配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采用‘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投档成绩按各省投档政策执行,无特殊投档政策的省份按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录取。
  第十九条 为维护考生利益,在高招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将随时与考生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请报考我院的同学及时将考生基本信息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或电话方式进行登记、确认。
  第二十条 北京市考生录取期间不单独快递通知书,招生就业工作处通过网站公示、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家长第一时间到学院办理领取通知书、交费、注册等手续。
  外埠考生通知书发放、交费、注册等手续参考各省市政策执行。
  第六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城乡规划专业38000元/年,其余普通类专业28000元/年,美术类专业38000元/年,住宿费28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0413297        咨询 Q Q:800039677
  官方微信:耿丹教育(微信号:bgdedu)  招生网址:http://www.gengdan.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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